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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形成原因不同 :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如因胁迫结婚。

2. 请求权人不同 :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3.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

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4. 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 效力不同 :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

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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