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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物能做抵押物

哪些财物能做抵押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建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海域使用权。

2.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 不动产权利 :

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4. 其他 :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信息整理自《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解释,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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